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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厂房租赁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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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息一览:

闲置厂房将可改造为租赁住房

1、其中《意见》第七条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这也意味着,未来,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有望依法改造为租赁住房。

2、城市人民***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并向社会公布。

闲置厂房租赁政策文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一些城市为了扩大可租赁住房的供应,除了增加新增住房以外,也通过盘活存量来实现居住目的,对于一向不被看好,甚至遭到严打的厂房也有了一些新的观点和想法。

利用闲置厂房的政策

盘活利用闲置资产企业,对当年产生税收高于地区平均贡献率30%的企业,下一年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权税地方存留部分全部奖励政策。

法律分析: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已享受“一企一议”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区属国有企业闲置厂房不在补助范围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闲置厂房租赁政策文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江苏省农村闲置厂房用于医疗用地的规定如下:土地用途规划:农村闲置厂房用于医疗用地,需要确保该地块在土地用途规划中允许进行医疗设施建设。根据具体的规划,需要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相关许可和审批:涉及到医疗用途的建设,需要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许可和审批手续。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同意,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九)加大***投资引导力度。对于纳入城市更新***的老旧厂房更新改造项目,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区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对闲置、低效老旧厂房进行更新改造;对于无法更新改造的工业腾退空间和闲置、低效老旧厂房,提倡各区通过收储回购等方式盘活利用。

国办: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房屋可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答记者问时提到,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成保障性租赁住房。

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意见》指出,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将闲置公租房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各城市人民***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六部门:坚决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意见》要求,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中新网12月25日电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资料图:住房租赁交易会吸引咨询者。

定了!房屋出租新政来了!增值税5%→1.5%,房产税12%→4%!

增值税5%→5%,房产税12%→4% 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根据财税〔〕36号文件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5%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若个人出租的房屋为非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年10月1日起,增值税、房产税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优惠政策开始施行,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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